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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0/8/7 14:05:16
近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刑事案件,一名从事卖淫的女子明知自己有梅病,故意与几十人发生性行为,造成非法严重的后果。大家都知道,单纯的从事卖淫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还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就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具休说一下“传播性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明知”是指:
(一)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哪些属于“严重性病”?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3.传播艾滋病的特别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 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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