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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如何处理?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5/12/2 10:35:53
在贪污案件中,只有言词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如何处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分析和结论:
核心观点
在贪污案件中,若仅有言词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且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认定。
关键分析
1. 言词证据的局限性: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因其主观性和易变性,通常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没有直接证据时,言词证据的证明力较弱。
2.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证据不足、事实无法查清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这包括在证据矛盾或不足时,不轻易定罪。
3. 贪污案件的特殊性:贪污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财务证据,需要证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图和行为。仅有言词证据难以满足证明标准。
4. 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75条,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才能认定有罪。若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则不能认定有罪。
实务处理
在实务中,若仅有言词证据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司法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的判决。这符合“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保司法公正。
结论
综上所述,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没有直接证据时,若存在合理怀疑,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考信息
中纪委关于“违纪案件证据要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赃款去向的证据标准。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华律网关于言词证据的法律分析。
无罪判例分析。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适用情形。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以上分析依据这些信息的综合结果,确保结论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一、言词证据在贪污案件中的局限性
1.主观性与易变性: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受提供者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判断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影响,极易出现偏差或虚假。在贪污案件中,证人可能因记忆偏差、受外界干扰或自身利益等因素,导致证言不准确;被告人也可能为逃避罪责而作出不实供述。
2.孤证不能定案:司法实践中坚持"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仅有言词证据,缺乏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佐证,难以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3.贪污案件的特殊性:贪污罪涉及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必须证明财物性质、占有方式及主观故意,这些关键事实仅靠言词证据难以准确认定,尤其当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适用
1.原则内涵:"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证据存在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该原则旨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无辜者蒙冤,而非纵容犯罪。
2.适用条件:该原则适用于事实存疑的情况,即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幅度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存在疑问。若仅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则不适用此原则。
3.贪污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当仅有言词证据且无法相互印证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若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就低认定犯罪数额或不认定为犯罪
在赃款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若无法证明用于公务支出,应直接推定为个人占有,但若能证明用于公务支出但数额无法核定,则应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三、实务操作与证据要求
1.中纪委证据要求:根据中纪委规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这意味着:
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证人证言或一个证人证言与其他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形成印证证言之间不能矛盾,必须能还原完整的违纪事实链条
2.链构建:在贪污案件中,即使缺乏直接证据,也应通过以下方式构建证据链:
挖掘细节性、隐蔽性证据:如受贿案件中特殊的收受财物方式、特殊时间地点等;寻找佐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在场人员证言、聊天记录等;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没有其他可能性干扰结论
3.司法实践案例:在谢常权受贿、贪污案中,法院认为"证人何某甲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谢常权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供述,均不符合证据的唯一性,不具有排他性。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常权收取了何某甲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为可进明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对举报人和办案人员的建议
1.举报人注意:
提供具体证据:避免"听说"等模糊描述,应提供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照片、录音、视频、文件等
避免"贴牌举报":精准锁定具体违纪行为,写明时间、地点、金额、证人等细节
保护证人:证人需独立提供证言,不得胁迫他人作证
2.办案人员注意:
严格审查言词证据:从取证过程、逻辑经验、证据对比印证三个角度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及时补强证据:发现证据薄弱环节,应及时补充调查,寻找细节性、隐蔽性证据
坚持集体研究:让案件事实的认定接受多次检验把关,形成共识,排除合理怀疑
总结: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仅凭证言定案。司法机关应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对举报人而言,提供具体、详实的证据是确保案件得以查处的关键;对被告人而言,这一原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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