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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的判决标准与原则适用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5/12/2 10:37:25
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时,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能仅凭言词证据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一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旨在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 一、言词证据在贪污案件中的特点与局限性 贪污案件中的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这类证据在贪污案件中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言词证据在贪污案件中具有单一性。贪污贿赂犯罪通常只有当事人(如受贿人与行贿人)参与,缺乏第三方在场见证,导致证据主要依赖言词  。例如,在材料[38]中提到的刘铁男案,控方主要依靠17位证人的言词证据来证实受贿事实。这种单一性使得言词证据成为案件的唯一切入点,但也增加了证明难度。 其次,言词证据在贪污案件中具有对立性。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当事人之间的供述往往形成对立,如材料[39]指出,“受贿人不会留下明显的犯罪证据,导致在法庭审理中经常会出现受贿人和证人各执一词的现象”。这种对立性使得言词证据在确定行为人行为方面形成反差,增加了证据证明上的困难。 第三,言词证据在贪污案件中具有易变性。言词证据不可避免地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材料[42]所述,“受贿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大都会考虑自己的财产、名誉等,会因为恐惧而做出有罪陈述,但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会采取各种措施去摆脱刑事处罚”。这种易变性使得言词证据的稳定性较差,容易出现翻供或证言反复的情况。 贪污案件中言词证据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孤证不能定案、易受干扰和难以形成闭环  。如材料[33]中的肖某某案,法院认定”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这表明,仅凭行贿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补强时,法院会以”孤证不能定案”原则判决无罪。同时,言词证据易受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的影响,如材料[10]中吴毅案,法院认定”疲劳审讯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在贪污案件中的适用,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1] 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适用阶段。根据材料[43]的分析,“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而非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收集相关证据”,若此时即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案件将陷入”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继续侦查、要继续侦查才能找到充分的证据”的怪圈  。 其次,“合理怀疑”的界定。材料[43]指出,“合理怀疑”需基于客观证据,而非随意猜测。在贪污案件中,“合理怀疑”可能表现为证据间矛盾无法消除、关键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程序违法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等情况 [15]。例如,材料[65]中的案例显示,若贪污金额计算存在争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应宣告无罪。 第三,适用前提。材料[43]强调,该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应在”穷尽其他原则而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之后方能适用,即作为”原则中的原则”或”兜底”原则,防止因滥用推定导致放纵犯罪  。 第四,例外情形。材料[43]提到,若证据不足但可认定轻罪,法院可择一认定轻罪  。例如,在材料[59]中,当”认定重罪证据不足,但认定轻罪证据充分”时,可先以轻罪定罪量刑。然而,这种例外在贪污案件中应用有限,因为贪污罪本身有特定数额或情节标准,无法直接”降格”。 三、司法实践中仅有言词证据的贪污案件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仅有言词证据的贪污案件通常面临以下处理方式: 合法言词证据需补强。如材料[67]中的案例显示,尽管证人证言存在细节矛盾,但法院结合存单流向、工程款支付逻辑等间接证据,认定贪污事实成立。这表明,合法言词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矛盾证据导致存疑时的处理。材料[70]中的案例显示,证人证言金额矛盾超过30%、缺乏资金流向证据,法院判决错误,需启动再审。材料[65]也指出,若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例如,在材料[10]的吴毅案中,法院认为”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间接证据的最低标准。材料[73]强调,法院需通过财务凭证、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资金去向或行为模式,否则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例如,在材料[67]中,法院分析指出:“两位证人虽然在工程款的给付方式、数额上描述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并不影响基本事实已达到的证明标准,即黄某某主观上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通过套取已实现了对公款的占有。” 证据补强的实务操作。材料[31]和[34]指出,贪污案件中言词证据需通过录音录像、补强间接证据等方式增强可信度。例如,在材料[31]中,作者建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搜查、扣押等行为得到较为全面的记录,在证据特征比对与取证过程审查方面均具有较高的价值”。这表明,证据补强是贪污案件中言词证据获得采信的重要途径。 四、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的例外情形 尽管”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贪污案件中的重要指导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仅凭言词证据作出有罪判决。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多个独立证人证言形成高度印证。如材料[34]所述,若多个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与案件事实高度吻合,法院可能采信。例如,在材料[34]中提到的刘铁男案,控方提供了17位证人的证言,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证实了受贿事实,最终法院采信了这些证言。然而,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且需要严格的证据审查。 言词证据与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材料[67]所述,若言词证据与存单流向、工程款支付逻辑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可能认定贪污事实成立。例如,在材料[67]中,法院认为”两位证人虽然在工程款的给付方式、数额上描述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并不影响基本事实已达到的证明标准”,最终采信了证人证言。 特殊职务行为的直接证明。如材料[20]所述,某些特殊职务行为可能通过言词证据直接证明。例如,材料[20]中提到,“职务犯罪证据具有’层级性’特点,这表现在:犯罪行为通常隐藏在内部会议纪要、政策文件、规划方案、审批事项的档案中”。若这些档案中存在直接指向被告人的言词证据,可能被法院采信。 然而,这些例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有限,且需要严格的证据审查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材料[43]强调,“即便行为人存在犯罪嫌疑,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只能作出否定犯罪事实的结论”。 五、实务操作中的证据要求与审查标准 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证据审查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重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三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1]。材料[54]进一步指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包含疑罪从无,是其在事实认定阶段的具体体现”。 言词证据的补强规则。材料[34]提出,贪污案件中应采用”可信性标准”,即通过其他片段性的间接证据反映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使法官能够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  。例如,材料[34]指出,“补强证据规则通常运用其他片段性的间接证据反映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使法官能够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 证据链的构建要求。材料[20]强调,贪污案件的证据链需按照特定流程循序渐进,支撑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例如,材料[20]指出,“经济业务本身是环环相扣的,这使得贪污贿赂犯罪证据也必须按照特定的流程循序渐进,支撑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事实,往往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证据组合”。 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材料[30]和[31]指出,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例如,材料[30]提到,“某省一起受贿案件,一审法院以侦查机关涉嫌取证程序违法且检控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为由,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并一审宣判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六、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可以更清晰地理解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的判决标准: 吴毅、朱蓓娅贪污案(材料[10][64])。本案中,吴毅到案初期的4次有罪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法院认为,“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有罪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尽管一审法院内心确信吴毅之前的有罪供述是真实的,但二审法院强调,“已经排除的非法证据既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当然也不应当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最终,法院仅对吴毅的从犯身份和朱蓓娅的主犯身份作出认定,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严格适用。 肖某某受贿案(材料[33])。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肖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万元,但法院认定”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法院判决肖某某无罪,表明在缺乏其他证据补强的情况下,法院不会仅凭言词证据定罪。 张某贪污案(材料[56])。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的贪污数额为5.4万元,而非指控的10.7万元。法院指出,“贪污犯罪数额认定上证据存疑或不充分时,应坚持让利于行为人原则”。这表明,当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指控数额时,法院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周之贪污案(材料[70])。本案中,法院判决周之贪污52445.11元,但申诉人指出,“证人证言矛盾率超过法定30%容错标准”,且”缺乏银行流水、签收单据等客观证据证明款项实际由周之接收”。这表明,当证言矛盾超过一定比例且缺乏客观证据时,法院可能作出错误判决,需启动再审程序。 麦连桐贪污、受贿案(材料[71])。本案中,法院认定麦连桐贪污3300余万元、受贿312.5万元。尽管麦连桐与苏登发的供述存在出入,但法院结合工程合同、资金流向等间接证据,认定贪污事实成立。这表明,当言词证据与其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时,法院可能采信。 七、对举报人和办案人员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对举报人和办案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对举报人的建议: 1.提供具体证据:避免”听说”等模糊描述,应提供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照片、录音、视频、文件等具体证据 [3]; 2.避免”贴牌举报”:精准锁定具体违纪行为,写明时间、地点、金额、证人等细节 [3]; 3.保护证人:证人需独立提供证言,不得胁迫他人作证 [3]; 4.提供间接证据:如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审批记录等,增强言词证据的可信度  ; 5.确保程序合法性:举报过程需符合法定程序,避免证据因程序违法被排除。 对办案人员的建议: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从取证过程、逻辑经验、证据对比印证三个角度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10]; 2.及时补强证据:发现证据薄弱环节,应及时补充调查,寻找细节性、隐蔽性证据  ; 3.坚持集体研究:让案件事实的认定接受多次检验把关,形成共识,排除合理怀疑 [14]; 4.重视间接证据:如材料[34]所述,“补强证据规则通常运用其他片段性的间接证据反映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5.确保程序合法性:如材料[9]所述,“严格执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做到全程、全面、全貌开展”。 八、结论与展望 结论: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时,法院通常不会作出有罪判决,而是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1]。这一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旨在防止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展望: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贪污案件的证据规则将更加完善。一方面,法院将继续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另一方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加强证据收集和固定,如材料[9]所述,“应当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严禁刑讯逼供,违法取证”。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也将为贪污案件的证据审查提供新的思路,如材料[34]所述,“审判机关应当坚持补强证据规则,对口供的真实性在进行补强的基础上进行判案”。 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完善证据补强规则,如材料[34]建议的”可信性标准”;二是加强程序合法性审查,如材料[9]提到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三是探索新型证据的运用,如材料[72]提到的”再生证据、技术侦查证据甚至品格证据等多种新型证据”。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贪污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在贪污案件中,仅有言词证据而无直接证据时,法院通常不会作出有罪判决,而是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 [1]。这一原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防线。 参考来源:来源网络 1. 只有言辞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能定案吗 2. 只有言词证据可以定罪吗 3. 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呢 4. 贪污罪只有口供能判刑吗 5. 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6. 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7. 只有言词证据可以定罪吗) 8. 只有言词证据能否定案? 9.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43:侦查机关通过疲劳审讯获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后是否对量刑事实形成影响 10. 手机法律快车网 11. 刑事诉讼法 12. 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不能认定贪污 13. 深圳龙岗法院:书报单据、言辞孤证,矛盾虚假,无证据链的判决 1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 15. 疑罪从无是否适用于贪污罪 16. 检察院不起诉的五种情形 17. 疑罪从无是否适用于贪污罪 18. 贪污罪有哪些疑罪 19. 审判参考之贪污罪37: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 20. 法院判决校长贪污水电费、最最矛盾的是证人证言笔录的出钱5万多却收钱了8万多、且无贪污指向证据… 21. 贪污案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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