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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有阅卷的必要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18/4/8 10:09:15

长春刑事辩护律师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这些政策文件为当前刑事早期阶段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值班律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

    在值班律师制度的专题研讨中,设置了三个议题,暨值班律师如何定位,其是不是辩护律师(或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以及可否转化为咨询对象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要不要争取阅卷?值班律师是不是只限于有律师证的人?

    对于值班律师如何定位,其是不是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吴宏耀教授指出,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援助律师,跟从事指定辩护的律师一样,都属于法律援助服务的大范畴,只是提供援助服务的范围大小不同。在中国语境下,值班律师制度具有打通辩护权“最初一公里”的重要意义,更有助于在押人员切实享有法律赋予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

    因此,吴宏耀认为,值班律师的工作要分两个阶段来看:第一,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前,亦即刑事早期阶段,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这是最基础的法律服务。其背后一个关键原因在于,绝大部分嫌疑人、被告人受教育程度很低,无法通过书面告知理解自己的权利,必需法律专业人士通过简明的语言当面给出咨询和建议。第二,在进入认罪认罚程序之后,为没有指派或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准刑事辩护服务。这时候,值班律师工作是介于最基础的法律帮助和普通程序的刑事辩护(法律援助)之间。

    按照这两个阶段来看,在早期阶段的法律咨询,国外值班律师通常不需要阅卷,就可以完成工作。不过我们的实践中,如果已经有侦查阶段的案卷,其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应当同等提供给律师和公诉人。这样更能确保国家资源得到合理有效使用、控辩双方力量平衡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最终预防冤错案件。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偏向实体辩护,确实有阅卷的必要。应当充分利用新的技术,比如电子卷,让值班律师可以及时阅卷。现在有些地方,律师获得电子卷不用刻光盘,拿U盘就可以拷贝。再比如重庆某地的创新做法,考虑到值班律师工作的及时性要求,安排不用排队的绿色通道和专门会见室等,都应予以推广。

    此外,吴宏耀指出,在司法部最新起草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中就会有关于值班律师的特别规定,不过这可能在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后。大家可以关注。

    对于值班律师如何定位。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老师则认为,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里面,可能会在现行法律第34条之后加上一条,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能。大体上,值班律师职能与目前已有的做法一致,包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这里有个关键的提法,“……等辩护”,说明立法机关倾向于将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工作,都纳入辩护的大范围内。换言之,值班律师工作是在行使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在确保其获得有效辩护。

    所以,程雷认为,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可能有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辩护人”概念显然是包含了目前的值班律师。刑诉法里的辩护人概念比辩护律师宽泛,值班律师应该还不等同于辩护律师,但毕竟已经有了一些辩护工作的性质。现行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不只是走过场、签个字就了事。与此相关,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能与当事人私密交流,不受监听。实践中可以考虑,让值班律师先跟当事人谈话,然后检察官再加入,签署具结书。

    关于值班律师的来源问题,目前也还在商讨中。程雷说,如果刑诉法直接规定“值班律师”,那么看起来就只能是依照《律师法》规定获得律师资格的人才可担任。但问题在于,这样会导致很大的人数缺口——律师们忙不过来了。有一种建议是,纳入法学院校的老师和研究生,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他们经过适当培训和考核认证,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体系下,完全可以胜任值班律师工作。

    如果值班律师在后续诉讼阶段,比如审判阶段,受到被告人信任,而被要求继续辩护的,目前看来,法律并没有一律禁止。在有些试点地方中,就可以经被告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再指定当时的值班律师出庭辩护,这样有助于辩护工作的连续性,确保辩护质量。2017年9月28日司法部发布的6个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典型案例中,也包括这种做法。

    此外,程雷还强调,虽然我们的值班律师制度看起来是伴随着认罪认罚程序而确立起来的,但绝不能认为,只有认罪认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有资格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所有嫌疑人在刑事早期阶段平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是规定在刑诉法第四章“辩护和代理”里,与认罪认罚程序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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